同安1队有位于同安同乐工业大道旁的一间商铺,面积110平方米,由梁剑锋承租,租期自2026年7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根据合同约定:“如遇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开发需要拆迁或同安村对该物业进行三旧改造建设时,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属违约,互不追究责任。”现因同安1队所属地块纳入工改项目,需收回上述物业,经同安1队股东代表与梁剑锋双方协商后一致决定,由2026年10月1日起终止双方于2026年8月3日签订的《物业使用合同》,梁剑锋必须缴清2026年10月1日前因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使用费、水电费、税费等)。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
东凤镇同安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原1队)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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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wybid.cn/view/16997/O6afI6EBMqitpwL5Hjn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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